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
為利竹北市優先取得未開闢道路用地,本次會議修訂容積移轉規定。決議將道路用地申請移入之容積上限,由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的50%調整為70%;其中,未開闢道路用地申請移入之容積下限,由25%調整為35%。
道路用地申請移入之容積不得大於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之70%,且未開闢道路用地申請移入之容積不得低於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之35%(詳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