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
為減輕公所財政負擔並利於都市發展,修訂芎林鄉公共設施送出基地(容積移轉)優先次序。修正後,第三期(民國102年以後)優先次序將納入全部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需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者。
無附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