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為釐清寶山等7個都市計畫區內,有關「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退縮建築」規定的執行疑義。委員會決議面積計算應以包含所有分區的整宗建築基地為準,並建議後續修正法條文字。
附帶條件
決議:1. 條文所指「申請建築基地」係指申請建築之全部基地範圍。 2. 為避免誤解,建議後續通盤檢討時修正條文,明確規範基地內含住宅區及商業區且總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即適用退縮規定。
本案為釐清寶山等7個都市計畫區內,有關「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退縮建築」規定的執行疑義。委員會決議面積計算應以包含所有分區的整宗建築基地為準,並建議後續修正法條文字。
決議:1. 條文所指「申請建築基地」係指申請建築之全部基地範圍。 2. 為避免誤解,建議後續通盤檢討時修正條文,明確規範基地內含住宅區及商業區且總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即適用退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