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為配合市府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政策,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第八點。明定經需地機關檢討後已無使用需求,且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解編)之私有公設保留地,不得作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
無附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