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為興建瑞芳地政事務所與瑞芳區衛生所聯合辦公大樓,擬將衛生所基地(機關用地三)的容積調派至地政事務所基地(機關用地四)。此案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利容積調派作業,達成興建聯合辦公大樓之目標。
附帶條件
除送出及接受基地依112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及增訂容積獎勵規定外,餘依專案小組建議及簡報內容通過。計畫書圖內容授權作業單位檢核修正。
為興建瑞芳地政事務所與瑞芳區衛生所聯合辦公大樓,擬將衛生所基地(機關用地三)的容積調派至地政事務所基地(機關用地四)。此案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利容積調派作業,達成興建聯合辦公大樓之目標。
除送出及接受基地依112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及增訂容積獎勵規定外,餘依專案小組建議及簡報內容通過。計畫書圖內容授權作業單位檢核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