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案保留

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部份)(前鎮工業區工四十六〔甲〕、運河、綠地、道路用地為商業區、道路用地及擬定高雄市高雄硫酸錏廠及鄰近地區細部計畫)研議案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995/10/12主要計畫變更|細部計畫前鎮區
案件摘要

計畫將前鎮工業區工四十六(甲)等工業及公設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及道路用地,並為高雄硫酸錏廠及鄰近地區擬定細部計畫,以促進土地轉型利用。

附帶條件

請硫酸錏公司依原則修正計畫書圖後,提專案小組研議再提會:1. 公設用地負擔比例應扣除抵充面積後核算。2. 公設配置應考量前鎮地區不足項目,如公園、兒童遊樂場等。3. 停車場應完全供公共使用。4. 土地使用計畫應配合亞太營運中心。5. 應擬定全區整體性都市設計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