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檢討高雄市商業區的附帶條件規定,主要針對開發回饋方式。決議依商業區類型(特定商業專用區、鼓勵發展商業區、整體開發區等)分別訂定以繳納代金或提供土地為原則的回饋方式,並要求報部時詳予說明。
依商業區類型(特定專用區、鼓勵發展區、整體開發區等)分別訂定以繳納代金或提供土地為原則的回饋方式,並續審已受理案件,其餘照案通過,報部時應以具體案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