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研議在高雄市住宅區內設置營業性運動休閒設施的可行性。決議修正申設條件,要求基地須與鄰地保持10米距離、面臨10米以上已開闢道路、提供20%停車空間,並需辦理30天公告徵求意見,條件應報內政部核備。
1. 申請基地須與毗鄰基地保持10米以上距離。2. 基地主要出入口須面臨10米以上已開闢道路。3. 應提供至少20%面積作為停車場。4. 申請案需公告30天徵求意見,若有異議則提送都委會審定。5. 申請條件應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