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審議前鎮工業區工四十六(甲)等土地變更為商業區、道路用地,並擬定硫酸錏廠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此案涉及工業區轉型,要求開發商負擔公設並遵循都市設計規範。
附帶條件
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應先扣除可優先抵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後再據以核算,且應依內政部核定本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有關土地分區使用變更之負擔通案規定辦理。二、本案主要計畫、細部計畫變更作業程序應依全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整體開發計畫案作業程序流程圖」所訂程序辦理。三、停車場用地完全提供公共停車使用,計畫說明書應載明街廓須自行吸納停車需求並禁絕路邊停車。四、公共設施用地應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維護,且不得申請作多目標使用。五、土地使用計畫應加強與亞太營運中心之配合,並擬定全區性都市設計基本原則,建築設計應先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六、細部計畫公告實施後,其開發及捐贈市府土地之期限,應依本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有關鼓勵發展型商業區之通案規定辦理,否則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