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研議住宅區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的容積率認定標準。決議依內政部原則辦理,但對特定規定向內政部申覆,並明確回饋時機與已實施容積率地區的認定標準。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內政部決議辦理,但對基地面積達600平方公尺者容積率減少30%之規定向內政部申覆;已實施容積率地區則以不低於原住宅區容積率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