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本案研議高雄市六處建物密集之整體開發地區處理原則。結論為通過提案的替選方案及配套措施,但要求各案區位需依都市計畫法及社區意見,另行檢討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有關本市六處整體開發地區建物密集整體開發困難者,處理原則依提案說明所提替選方案一暨其配套措施通過;惟各案區位不同,公共設施需求有別,請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並儘量考量當地社區意見,檢討辦理都市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