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審定在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內設置營業用游泳池的條件,內容包含基地與鄰地距離、樓層限制、面臨道路寬度、應留設公共停車空間,並規定申請審查及公告徵求意見的程序。
附帶條件
一、申請基地均在都市計畫住宅區範圍內,其建築物及相關設施須與毗鄰基地保持十公尺以上之距離,且僅限於建築物之地面第一層及地下第一層設置。但若都市計畫說明書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申請基地及其主要出入口需面臨寬度十公尺(含)以上都市計畫已開闢道路,且其臨街面寬應在十公尺以上。 三、建築基地應至少留設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作為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法定停車位不得併計)。 四、受理申請後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審查符合規定,應由本府主管機關將審查結果公告,並由申請人於申請地點製作告示牌辦理公告三十天以徵求意見;並就民眾依審查結果所提異議意見綜理研處,其無異議者則由主管機關逕依規定循行政程序核可,若有異議者,得提請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研議後辦理。異議案件應於公告期限提出,否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