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修正住宅區分區管制規定,將原條文誤繕之「老人長期照護」等機構,更正為「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以符實際需求並促進社區化發展。
文字誤繕訂正:說明八附表建議修正規定(一)住宅區:「住宅區除獨幢且全幢均作為老人長期照護、養護、安養福利機構使用者許可設置外,...且均作為老人長期照護、養護、安養福利機構使用者,...」,訂正為「住宅區除…均作為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使用者…,且均作為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使用者,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