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為擬定三民區原農業區(農二十七、二十八)及道路用地之細部計畫。開發方式可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並修正停車場用地、訂定臨澄清路建築退縮規定,及研擬都市設計準則。
附帶條件
1. 案名修正為「擬定高雄市三民區原農業區(農二十七、二十八)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 2. 開發方式除區段徵收外,亦可採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3. 停車場用地區位不變,並修正為廣(停)用地。 4. 修正臨澄清路基地之建築退縮規定文字。 5. 應由市府都發局配合地區發展情形,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提市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定。 6. 另案協調高雄縣政府調整市、縣界線與變電所設計之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