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變更高雄市前鎮及苓雅區獅甲段部分國宅用地為第四、第五種住宅區,並將部分國宅用地變更為公園。變更後住宅區有最小基地、建築退縮等規定,公園容積可移轉。
附帶條件
1. 位於中華五路西側、復興三路北側之國宅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最小建築基地規模不得少於2500㎡,臨中華路、復興路側應退縮五公尺建築。2. 臨五號船渠、成功路側國宅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其容積得移轉至前項變更之住宅區。3. 計畫說明書第15頁事業及財務計畫中有關標售所得價金用途之文字修正。
變更高雄市前鎮及苓雅區獅甲段部分國宅用地為第四、第五種住宅區,並將部分國宅用地變更為公園。變更後住宅區有最小基地、建築退縮等規定,公園容積可移轉。
1. 位於中華五路西側、復興三路北側之國宅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最小建築基地規模不得少於2500㎡,臨中華路、復興路側應退縮五公尺建築。2. 臨五號船渠、成功路側國宅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其容積得移轉至前項變更之住宅區。3. 計畫說明書第15頁事業及財務計畫中有關標售所得價金用途之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