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為輔導既有工廠(劦耀鋼鐵公司)合法化,申請將其東側毗鄰之農業區變更為甲種工業區。此案經經濟部認定為高附加價值投資事業,故同意變更以利產業發展。
附帶條件
1. 考量本案公共設施使用性質,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全部採捐獻代金方式繳納,所有權為申請人所有,使用分區仍為公共設施用地。 2. 附帶條件增列:「本案建築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需串連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
為輔導既有工廠(劦耀鋼鐵公司)合法化,申請將其東側毗鄰之農業區變更為甲種工業區。此案經經濟部認定為高附加價值投資事業,故同意變更以利產業發展。
1. 考量本案公共設施使用性質,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全部採捐獻代金方式繳納,所有權為申請人所有,使用分區仍為公共設施用地。 2. 附帶條件增列:「本案建築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需串連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