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本案為鳳山市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處理民眾陳情將機29、機30、公兒64等公設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並以市地重劃開發。委員會決議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比照原重劃區為31.32%,並要求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
1. 計畫區應依內政部規定訂定退縮建築與停車空間規定,並納入計畫書。 2. 應於細部計畫審定後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逾期未辦理者應維持原機關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