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為保存高雄縣湖內鄉公所為保留人文資產而調整六-3號道路,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部分公兒用地為廣場用地、部分公兒用地和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以利工程進行並兼顧交通安全。
1. 公兒四(四)北側變更後道路截角,基於道路交通安全之考量,截角部分採圓弧截角劃設。 2. 為降低公兒用地減少之負面效益,建議將來廣場用地開闢時加強綠化功能設施。